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1〕77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属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促进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办法》(新劳社字〔2008〕83号)规定,现就自治区2011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2011年民办培训机构年检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组织年检的原则,由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二、年检范围
2010年6月30日前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阶段(10月20日-30日)。由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精神和本通知要求,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办法》(新劳社字〔2008〕83号)进行自查、自评,并写出书面自评报告,于10月30日前报送审批主管部门。
第二阶段:重点抽查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所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评报告和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年检情况汇报,组织专家组抽检。年检抽查专家组由地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聘请3名以上专家组成。
四、年检重点检查内容
各培训机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办法》重点在以下方面进行自评、自检:
(一)遵守和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
(二)教学计划、大纲、课时安排等教学规范执行情况;
(三)2011年培训学员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