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江苏兴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苏人社函[2011]564号)
江苏兴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拟对驾驶员岗位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兴安[2011]01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实施范围为: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领导专职驾驶员和长途运输驾驶员。上述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
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制定并落实具体的实施办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用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切实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