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医疗和生育保险征缴管理办法、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统一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以及最低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统一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个人和财政分担比例以及基金划入门诊与住院使用的比例。统一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二)统一待遇标准。统一执行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标准“3个目录”。统一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统一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等待遇范围和标准。统一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三)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医疗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保费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及服务规范,参保人员可在设区市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实行直接结算。
(四)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准入条件、申报流程、变更程序、考核评定标准及违规处罚办法等。统一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和医疗费用结算模式。统一定点机构分级管理评价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设区市经办机构服务监管机制。
(五)统一信息系统。结合“金保工程”和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建立设区市统一的医疗和生育保险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省医疗保险省内信息共享和费用结算“一卡通”目标。
四、基金管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7号)要求,市级统筹的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设区市统一预算、分级管理。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有关规定,编制当地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审批同意后,由设区市统一组织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建立相应的风险金制度,保障基金收支平衡。加强基金征缴,规范基金核算及内部监管,保证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五、组织领导
实行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医疗和生育保险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高度,将提高统筹层次作为完善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市级统筹各项任务。进一步明确设区市和县(市、区)两级医疗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职责划分,科学制定实行市级统筹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充分发挥两级经办机构的作用,建立职责清晰、运行顺畅、服务便捷的工作机制,保障统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市级统筹工作需要,加强医疗和生育保险行政与经办机构建设,建立与医疗及生育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员和信息系统配置、经费保障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级统筹工作的协调指导,妥善处理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市级统筹工作平稳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