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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4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提高医疗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现就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认真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加快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医疗和生育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坚持基本政策统一,提高社会保险公平性;坚持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强化基金会计核算,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基金分级负责,增强基金共济和保障能力;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保险管理服务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三、目标要求
  根据国家关于实现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部署要求,到2011年底前,全省各设区市基本实现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已初步实行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设区市,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尚未实行的设区市,要尽快研究制定市级统筹方案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确保按时实现市级统筹。
  各统筹地区实行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后,要做到“5个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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