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情况。2011年底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使用省(市)统一软件办理业务并联网的街道(乡镇)机构达到75%,以后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2011年底联网并应用省(市)统一软件办理业务的社区机构达到25%,以后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按标准将本市就业失业登记、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等业务数据及时录入软件并上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3分)。
4.开展就业失业登记情况。2011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开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以后每年新发放量不低于上年度(发放总量达到当地二、三产业从业人员总量90%以上的除外)(3分)。
5.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区)创建情况。各地级以上市都有不少于一个县(市、区)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区)创建活动(已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除外)(2分)。
6.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建设1个以上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2分)。
7.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建设情况。各地级以上市按要求建立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并配备师资(2分)。
8.各项就业统计报表和监测数据完成情况。各地级以上市能按时保质上报各项统计报表和监测数据(3分)。
(四)促进就业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共14分)。
1.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年末就业专项资金结余额度小于当年就业专项资金投入额度的50%(6分)。
2.就业组织实施经费投入情况。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安排就业组织实施经费(5分)。
3.严格程序和规范管理情况。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按程序拨付资金并按规定管理,没有套取、骗取、截留就业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3分)。
(五)附加分。在促进就业工作中领导重视、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加5分;工作不主动、不积极或造成重大失误的,扣5分。
具体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
三、考评等次及标准
考评满分为100分。考评等次及标准为:
(一)优秀。优秀等次总量控制在考评对象总数的30%以内。优秀等次的考评分应在90分(含90分)以上。
(二)达标。考评分为75分(含75分)至90分(不含90分)。
(三)不达标。考评分为75分(不含75分)以下。
四、考评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开展考评工作,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考评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考评组,赴各地开展现场考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