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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1〕7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广东省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省就业工作,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考评内容

  (一)完成就业目标任务情况(共32分)。

  1.对就业工作实行计划管理情况。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将就业工作纳入地方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年度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4分)。

  2.各项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完成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创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双困”毕业生就业率、零就业家庭就业情况以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28分)。

  (二)落实就业政策情况(共33分)。

  1.政策出台和宣传情况。各地级上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就业的政策文件或实施办法;在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开展就业扶持政策宣传情况(4分)。

  2.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落实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创业资助和临时生活补贴政策等情况(29分)。

  (三)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管理情况(共21分)。

  1.健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情况。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县(市、区)政府落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财政核拨经费(3分)。

  2.完善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所有街道(乡镇)设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每个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低于3人;社区(村、居)聘请专(兼)职工作人员(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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