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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关于《福建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关于《福建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1〕2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制定的《福建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福建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健康、稳步和规范发展,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非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481号)精神,按照先行先试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受托管理运作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给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实行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企业须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四条 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两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之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其它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的设立、管理、备案和各项优惠政策,均按国家和我省现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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