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1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1〕36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1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榕政地征〔2011〕20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市和厦门市2010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0〕717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仓山区境内农用地41.7806公顷(其中耕地34.9958公顷)、未利用地0.654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福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长埕村水浇地1.2055公顷、园地0.3755公顷、其他农用地0.109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97公顷,东岭村水浇地2.4431公顷、其他农用地0.271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042公顷,凤高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202公顷,横龙村水浇地18.6645公顷、园地3.7872公顷、其他农用地1.601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825公顷、未利用地0.6542公顷,中截村水浇地6.057公顷、园地0.0137公顷、其他农用地0.245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17公顷,盖山镇黎升村水浇地6.6257公顷、园地0.0111公顷、其他农用地0.369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35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3.0766公顷;使用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328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33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7.438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福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按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五、福州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