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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五、建立全科医生的激励机制

  (二十一)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事先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确定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要与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可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签约服务内容、签约人群结构、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二十二)规范全科医生其它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逐步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

  (二十三)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全面实施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中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

  (二十四)完善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地区工作的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81号),执行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奖励制度。对符合学费代偿制的全科医生,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对赴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实行学费代偿制的通知》(闽卫人〔2009〕112号)和《关于扩大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学费代偿制实施范围的通知》(闽卫人〔2010〕4号)规定给予补助。对在人口稀少、艰苦边远地区独立执业的全科医生,地方政府要制定其他优惠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省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要予以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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