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政府为全科医生提供服务平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开设全科医疗科,对到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包括医院专科医生、多点执业医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平台,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或与医院签订协议,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科医生提供医学检查、检验服务,鼓励和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
(十八)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在继续深入开展推动社区医生进家庭工作的基础上,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结合各基层卫生机构自身服务能力,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以慢性病患者、老年人为工作重点,优先覆盖、优先签约、优先服务,与辖区居民逐步建立相对固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签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为基本医保的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遵循参保人员自主的原则,参保人员可在本县(市、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重新选择。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完善,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有一定比例。
(十九)积极探索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52号),明确各级医院功能定位,开展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同级别医院间的合作,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行。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建立双向转诊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要制定鼓励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
(二十)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健全落实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卫生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