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逐步规范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四)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下同)专业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实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方式,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中招收,培训期间由经认定的培养基地在省卫生厅指导下进行管理。
(五)统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方法和内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国家或省卫生厅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培养对象在培养基地临床各科及公共卫生、社区实践平台逐科(平台)轮转。在临床培养基地规定科室的轮转培养时间不少于2年,其余时间在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服务锻炼。经省卫生厅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者,可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六)规范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对象管理。根据培养对象的不同身份、不同培养方式实行分类管理。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2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费用由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分四档(80%、60%、40%、20%)补助,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
已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入编手续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对象,培养期间其人事关系不变,享受原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培养对象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和职称晋升等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培养结束后返回原单位工作。
未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含已与医疗机构签订就业协议但并未办理入编手续)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对象,培养期间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人才中介机构代理。正式就业后,培养对象在规定培养期间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并符合认定条件的培养时间可计算为工龄。各培养基地应给予不少于12000元/人/年的生活补助。培养对象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工作由培养基地医院负责。培养结束后,有签约的培养对象应回签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需要延长培养期限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培养基地同意,报省卫生厅备案。延长培养期间,培养费用自理,不享受财政给予的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