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能源重大问题研究。研究能源资源赋存特性、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能源需求以及国内外、省内外能源市场变化趋势,研究我省能源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措施,明确我省中长期能源发展战略定位、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及其指导方针、路径方向、体制保障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能源重大问题。
(二)积极有序推进能源改革。
1.深化能源体制改革。调整市场结构打破垄断,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改善市场行为,逐步提高市场绩效。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深化“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输供分离、竞争供电”。配合国家实施《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及电力设计施工企业一体化重组方案》(国资发改革〔2011〕41号),积极协调帮助中国电力集团拟重组的19个在川企业和单位以及相关资产的重组工作,组建投资设计施工业务一体化、产业链相对完整的综合性电力建设集团公司。进一步深化农电体制改革,全面取消县级电网企业“代管体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公平自愿原则,通过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建立有利于促进农村电力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持鼓励小水电自供自管区、农林场等自发自供区和特殊管理地区的供电企业按照“政企分开、厂网分开”原则以无偿划拨、整合资源或者股份化等各种形式,与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县级供电企业实现融合,提高供电能力和服务水平。在核定独立输配电价基础上,完善推进用电大户与电力企业直接双边交易试点。推动实施发电侧竞价上网。以区域趸售电企业为重点,加快培育独立配售电公司,培育形成市场售电主体。推广实施节能发电调度制度。
2.推动能源市场开放。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参与国内能源资源的勘探开发、加工转化和批发零售业务。探索扩大电网投资渠道的市场机制以及电网改造升级的长效机制。推进能源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大型能源企业向上下游产业延伸,按照市场化原则在综合能源基地有序推进煤电路化港关联产业联营或一体化改革,或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培育大型能源企业集团。鼓励优势大中型能源企业有效整合小型能源企业,引导和支持中小能源企业整顿、改造和提高。
3.积极稳妥推进能源价格改革。改革现行不适应市场经济
规律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制方式,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以及政府价格调控的科学化,形成有利于能源结构调整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能源价格结构和比价关系。对形成有效竞争或竞争较充分的能源产品采取市场定价的价格形成机制,真实灵敏反映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对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领域和环节实行有效的价格监管。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进程,建立与发电环节竞争相适应的发电价格形成机制,着手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制订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输配电价格;简化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优化分时电价,推行工商业用电价格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出台实施居民用电阶梯电价改革办法。推行节能发电调度;完善水电、光伏发电定价机制。积极稳妥推进竞价上网和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适时推进成品油价格市场化改革,健全对下游用油行业的价格联动或补贴机制。健全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和利益调节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
4.规范创新能源资源管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机制”,有序推进能源资源资产化、市场化改革。认真落实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支持藏区跨越式发展相关政策,总结水电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机制试点经验,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继续有序深入开展以“资源有偿使用、生态环境补偿、利益效益共享、依法合理入股、产品当地留存、资源就地转化、财税倾斜地方”为主要内容的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机制试点。研究制订水电资源管理办法,规范水电资源配置。积极研究非常规天然气矿权设置有关问题,促进非常规天然气多元化勘探开发。
5.做好有关投融资体制改革。根据省委、省政府打造“1+N”投融资平台的部署,指导省能投集团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编制企业战略规划、拓展能源业务,参与电源建设和新能源建设;作为省政府的能源投资出资人代表参与有关电力开发建设合作;解决所负责范围内的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并在有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地方区域电网等。
(三)完善能源发展的相关政策。
1.完善能源项目核准办法。针对能源项目核准前置性条件复杂、周期长且不确定因素多的实际,向国家主管部门汇报制订规范的项目申请报告范本,明确确需的前置性批文;力争协调有关部门减少、简化、合并有关前置性批文,适当延长前置性批文有效期限;在具备核准条件的前提下加快办理核准手续,增强能源项目核准周期的可预期性。
2.完善能源财税政策。按照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加快落实能源产品资源税计征办法改革。落实水电增值税转型改革,减轻水电企业负担,提高水电竞争能力。研究水电向地方特别是库区倾斜以及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的财税政策;推进跨区外送水电的销售环节增值税从接收端向送出端转型,或研究制定分成比例等办法。研究提出鼓励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财税政策。研究提出水库电站投资分摊和涉及公益事业(如有防洪、灌溉等综合利用效益)的政府补贴政策。落实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政府补贴资金并补贴到位。完善促进节能和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相关经济激励政策。
3.完善水电工程移民政策。结合《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471号),研究制订我省实施办法。研究落实水电“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移民脱贫致富”开发任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推行“先移民后建设”水电建设新方针试点,逐步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办法。加快研究制订适应民族特点的水电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政策,明确补偿补助具体办法;争取国家在审查民族地区单个水电项目的移民安置规划中针对性地完善实物指标调查项目和方法、细化补偿补助项目和标准、延续和保护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等。探索拓宽移民安置方式,根据土地资源容量并结合城市化要求实事求是试行推进逐年补偿等“无土”安置办法,切实解决逐年补偿安置方式中“土地两费”使用完毕后的补偿资金来源。结合农村医疗、养老等制度改革新内容,研究农村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新举措。
(四)大力推动能源区域合作。
1.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在国家能源规划指导下,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充分利用省内省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扩大深化省际能源资源勘探开发、能源技术、能源运输等方面的合作,建立省际政府和企业不同层面的长期稳定、动态协调的能源合作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动重大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推进能源合作健康发展,实现更大范围的能源资源优化配置。
2.加强电力区域合作。继续深入实施“西电东送”战略,大力推进电网建设,利用德阳-宝鸡、向家坝-上海、锦屏-苏南、溪洛渡左岸-浙西等特高压超高压输电通道,对外构筑坚强智能的跨省区跨流域的水火互补、购送灵活、交换方便的全国电力资源配置大平台,逐步形成“东接三华、西纳新藏、北联西北、南通云贵”的全国电力交换大枢纽,在满足省内需求前提下加大省际电力电量交换,发挥电力错峰、丰枯互济、跨流域调节、互为备用等资源优化配置作用,减少事故备用、提高机组利用效率、增强抵御事故能力。积极推进“疆电入川”,提高我省2015年及以后电力保障能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研究落实金沙江上游省际界河、藏东南水电市场消纳和送出通道规划建设。充分发挥我省核电科研设计、装备制造、燃料生产大省的优势,加强核电领域合作,推动核电有序健康发展。
3.加强煤炭区域合作。建立在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现代化省际煤炭交易体系,鼓励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签订长期供货合同。进一步加强与宁夏、甘肃、陕西、山西、重庆、贵州等省(区、市)煤炭合作,确保我省在役火电机组煤源。在此基础上拓展与内蒙、新疆的煤炭合作,确保我省规划100万千瓦级路口电厂煤源和运输通道畅通。鼓励在川煤炭企业到煤炭资源丰富地区开展合作。积极支持神华集团在川建设国家级储备基地。4.加强油气区域合作。加快建设兰州-成都原油管道、昆明-攀枝花-西昌成品油管道,提高油品供应保障能力。加快江津-纳溪、中卫-贵阳天然气联络线四川段广元-南充-广安等输气管道建设。统筹做好四川盆地川渝天然气生产销售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争取优先满足省内需求前提下实施普光气田“川气东输”;根据省内需求实施置换或通过忠武线和西二线外购天然气入川。
5.积极推进国际合作。加快中缅天然气管道楚雄-攀枝花-西昌的建设。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研究接纳东南亚国家水电入川以及通道建设有关问题。鼓励中石油、中石化加强与国外能源公司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加快页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积极支持中央在川能源建设企业如中国电力集团,能源装备制造企业如东方集团、宏华等,“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五)促进能源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1.全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发挥能源节约和优化能源结构在减缓气候变化中的作用,努力降低化石能源消耗。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不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为保护地球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2.大力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更加重视能源特别是煤炭的清洁利用,并作为环境保护的重点,积极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加快采煤沉陷区的治理和煤层气的开发利用,建立并完善能源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推进能源资源的有序开采,禁止开采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能源资源。积极发展洁净煤技术,鼓励实施煤炭洗选、加工转化、洁净燃烧、烟气净化等技术。加快燃煤电厂脱硫脱硝设施建设,新建燃煤电厂必须根据排放标准安装并使用脱硫脱硝装置,现有燃煤电厂加快脱硫脱硝改造。
3.积极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实施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强环保一致性检查,确保新生产机动车稳定达标;严格实施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制度;严格禁止制造、销售和进口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鼓励生产和使用低污染的清洁燃料机动车,鼓励生产混合动力汽车,支持发展轨道交通和电动公交车。
4.严格能源项目环境管理。加强对能源项目的环境管理,是实现能源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有效措施。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过严格环境准入制度抑制粗放型经济增长。新建、改扩建能源工程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满足江河流域综合开发利用的要求,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注重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效益。
(六)加快推进能源科技进步。
1.明确能源科技进步重点方向。坚持节能优先,大力推广节能技术,攻克主要耗能领域的节能关键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终端用能效率。推进关键技术创新,促进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积极发展复杂地质油气资源和非常规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技术,发展替代能源技术和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利用技术。提升装备制造水平,加强对能源装备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攻克先进煤电(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等)、风电、太阳能、核电等重大装备制造核心技术。提高能源区域优化配置技术能力,重点开发安全可靠的特高压交直流输配和智能电网。
2.完善能源科技进步机制。逐步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和管理制度。大力组织先进能源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加强能源科技人才培养,完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3.增加能源科技进步投入。设立省政府能源科技进步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增加能源科技进步投入有稳定的来源,并逐年有所增加。鼓励能源企业建立企业技术开发基金,多渠道筹集科研资金,管好用好按销售额一定比例提取的技术开发费,争取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继续利用一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支持技术进步和创新研发。
4.加强能源科技进步支持服务系统建设。推动能源情报信息的收集、存贮、检索、咨询服务手段加快实现现代化。加强协会、学会和技术开发服务机构的工作,充分发挥各种科技团体的协调作用,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咨询服务工作,协助能源企业开展学术交流、技术方案论证、科技成果评议、科技知识普及等活动。支持做好能源学术出版工作。
(七)加强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
1.完善能源应急管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合”原则,进一步完善能源应急预案,强化煤电油气运应急与社会综合应急的衔接,加强反事故演练。督促用能单位加强能源储备,有效防范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特别是迎峰度夏等特殊情况下,加强能源企业与气象、防洪、地质灾害预防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应急联动,确保准备充分、反映迅速、措施有效,保障能源稳定供给。
2.抑制不合理能源需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调整经济结构、推进节能减排部署,搞好需求侧管理,高效配置能源资源,大力推进节能降耗,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严格执行高耗能行业准入政策,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完成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加强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兑现节能考核奖惩。大力开展全民节约能源活动,加强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抑制不合理的能源消费。
3.全力加强电力保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加强电力供需态势变化和电网运行的监控;周密安排机组计划检修,提高电网运行安全稳定水平;科学组织电力生产调度,优化电能资源配置。组织好电煤生产供应,督促煤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大生产、增加供应,全额兑现电煤合同,按质按量完成电煤供应任务。加强电煤采购存储,落实发电企业电煤组织调运主体责任,开拓煤炭供应新渠道,奖励超计划采购外省电煤。优先安排电煤运输,确保电煤运输“有请必装”。积极推进煤电一体化经营。加强电煤质量和价格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实行煤炭价格临时干预。
4.加强成品油产销运衔接协调。优先加强成品油生产要素保障,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加大生产、增加供给。督促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积极组织货源,力争总部增加配额并增加自采量。加强全省成品油的统一调配和平衡协调,突出重点“有保有压”,增强市场投放的有效性。加强运力组织调度,优先保障成品油生产销售运力需求。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加强价格监管和油品质量检查,确保市场稳定。
八、规划的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协调,进一步完善实施和评估机制,加强规划协调管理,强化规划执行和落实,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落实规划实施责任。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分工到位、组织领导到位、跟踪检查到位。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是推进本规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统筹督促其他相关责任人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本规划贯彻落实。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相应工作,各能源企业负责完成各项任务和实施规划项目。要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具体责任,制订分工方案、安排工作进度,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稳步推进本规划的实施。省能源主管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统筹协调相关政策落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适时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帮助协调解决本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二)加强规划协调管理。按照各级各类规划“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形成合力”的要求,以及行业规划、下级规划、小范围区域规划服从和落实综合规划、上级规划、大范围区域规划的原则,做好本规划与《纲要》、国家“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以及我省节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生态环保规划等其他重点专项规划的衔接;完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各专业领域规划,根据需要编制农网改造升级、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等专题规划,做到内容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发展目标量化、发展任务清晰、工程项目具体、资金配套明确;科学编制地方能源规划,突出地方特色,重点放在发挥地区比较优势和发展特色能源产业,放在解决与当地人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用能问题上,放在国家和省支持、又是地方重点发展的能源领域上;鼓励能源企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结合能源综合规划或行业规划编制企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地方规划、企业规划要与本规划衔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制订各项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本规划确定的能源建设项目的有关要求,为能源建设提供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