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组织全体或部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
第八条 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报广西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 联络员制度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
第十条 联络员代表本单位成员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协助本单位分管领导(联席会议成员)做好本单位反假货币相关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与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工作,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反假货币有关情况;
(三)参加反假货币工作联络员会议;
(四)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日常反假货币工作、专项调研和检查工作;
(五)根据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召开联络员会议建议,提出相关会议议题;
(六)对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议题涉及范围可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以便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反馈意见,研究对策。
第十二条 联络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承担联络员职责的,联席会议成员应及时调整、补充,并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章 信息交流制度
第十三条 反假货币信息交流要为联席会议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反假货币信息交流主要内容包括各成员单位反假货币工作最新动态;反假货币工作经验交流;制贩假货币重大案件通报;发现新的造假手段情况反映;有关反假货币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假币没收、收缴的数量统计;国内外货币防伪技术特征介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