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织、指导全市性反假货币宣传、教育、表彰先进活动;
(七)完成广西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反假货币工作相关事项。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反假货币工作事宜,并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做好反假货币有关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人员代出席。
联席会议开会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带本单位联络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其主要职责:
(一)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全市反假货币工作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负责向联席会议报告和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二)根据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准备议题、起草文件、组织会务以及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三)联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协调各方面关系。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对辖属各县(区、管理区)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
(四)协商提出年度反假货币奖励经费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反假货币奖励经费的安排、分配、使用和监督,充分发挥专项经费在反假货币工作中的激励作用;
(五)负责反假货币信息采集、整理、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六)起草年度全市反假货币工作计划和全年反假货币工作总结,向广西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报告。组织全市反假货币宣传活动。及时编发《贺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简报》;
(七)协调解决各成员单位假币鉴定工作;
(八)组织反假货币方面交流与合作;
(九)联席会议交办反假货币工作其他事项。
第六条 联席会议为定期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具体时间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
联席会议召集人可决定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联席会议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是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形式。会议形成的决定或议定的事项,应通报联席会议全体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