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从10月份起,各县(区、管理区)要分别于每季度结束的7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控制新增贷款措施及制度建设、债务清理化解等执行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
(七)严格执行纪律,强化责任追究
各县(区、管理区)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贺州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进度安排情况表
项目
| 时间
| 内容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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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市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实施方案
| 2011年9月10日前
| 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实施方案,明确债务清理化解的工作要求及工作任务。
| 市县发展改革委
| 市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卫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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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市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控制新债的实施办法
| 2011年9月20日前
| 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规划和银行贷款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贷款规模。
| 市县发展改革委
| 市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卫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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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
| 2011年9月30日前
| 查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规模、结构、分布等情况。
| 县级卫生部门
| 县级财政、卫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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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偿债专户开设工作
| 2011年10月20日前
| 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偿债专户,用于单独列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支出。
| 市县级财政部门
| 市县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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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初审工作
| 2011年10月20日前
| 核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债务,县级政府要组织卫生、财政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逐项进行初审认定。
| 县级审计部门
| 县级发展改革、审计、监察、财政、卫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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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核确定工作
| 2011年11月30日前
| 核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债务,市级政府要组织审计、监察、卫生、财政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逐项进行清理核实,锁定具体债务情况。
| 市审计局
| 市发展改革、审计、监察、财政、卫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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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核认定方案
| 2011年12月20日前
| 向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报送本市及所属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核认定材料。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级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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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实施方案
| 2011年12月31日前
| 明确化债的实施范围、化解期限、化解规模、资金来源等。
| 市县发展改革委
| 市县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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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报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执行情况
| 2012年4月10日前
2012年7月10日前
2011年10月15日前
| 报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的执行进度。
| 市县发展改革委
| 市县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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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
| 2012年12月31日前
| 于2012年12月31日前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
| 市县发展改革委
| 市县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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