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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2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桂财社〔2011〕14号)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六)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

  各县(区、管理区)、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建立医改办牵头,发展改革、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医改办负责统筹协调,督办考核化债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和剥离工作,控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的负债;审计部门负责核实、锁定债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债务的认定及配合做好化债的相关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并报市医改办备案。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于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县(区、管理区)审计、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于2011年10月20日前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初审认定工作;市审计、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于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核确认工作,并将审核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要按债务化解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在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各类债务的基础上,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本地区财力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方案,明确化债的实施范围、化解期限、化解规模、资金来源等,于2011年12月25日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市发展改革、财政和卫生部门统筹审定各县(区、管理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方案,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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