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摸清底数,切实锁定债务
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统一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深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债务状况清查,全面彻底弄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规模、结构、分布等基本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进行分类登记,编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表,查清债务底数,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初审认定工作。
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审计、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市审计、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对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
(三)加强源头控制,坚决制止新债
要在锁定2009年底长期负债的基础上,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规划,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动态监控机制。从严从紧审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防止出现“边化边贷”现象。各县(区、管理区)在2011-2012年化债期内出台的新增贷款有效控制措施及银行贷款本金余额与2009年底相比不能出现增长现象,否则自治区将减少或停止安排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县(区、管理区)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四)明确化债主体,分类化解债务
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
各县(区、管理区)要在预算中特设偿债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由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偿还的债务, 财政部门按计划和还款进度, 将偿债资金直接拨入偿债专户。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
(五)明确政府责任,落实补偿政策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