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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1〕1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7号)精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贺州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贺州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为确保我市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市人民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县(区、管理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由市医改办公室与各县(区、管理区)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县(区、管理区)承诺在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自治区医改办对我市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市医改办也将定期对各县(区、管理区)债务化解工作进行考核。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将给予补助,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中央、自治区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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