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区县城管执法职能向试点镇延伸,采取委托试点镇执法或与试点镇联合执法的方式,做好试点镇城市管理工作。
4.各区县水务部门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初审权下放到试点镇。采取委托执法的方式,由试点镇代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一定权限的行政执法权,做好试点镇水务执法工作。
5.其他有关部门可按程序授权试点镇承担在行政管理方面的具体事务。
(二)理顺分配关系,实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实施鼓励试点镇发展的财政政策,建立财政超收激励机制。各区县财政对试点镇在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条件下,以2008年区(县)级财政收入为基数,将该镇的区(县)级超收收入在2009-2011年期间通过转移支付全部安排给试点镇;在2012-2016年期间通过转移支付50%安排给试点镇。各级在土地净收入的安排上,要向试点镇倾斜,试点镇辖区范围内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返还给试点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培育。加大对试点镇建设的投入,试点镇符合条件的产业、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各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加大用地支持力度,支持和鼓励试点镇开展迁村并点、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地和废弃地工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按标准继续予以补助。
(三)科学合理规划,保障试点镇建设用地
按照“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要求,做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科学合理规划建设用地,满足试点镇建设发展用地需要;鼓励试点镇通过挖潜盘活存量土地,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挂钩剩余指标全额留镇;市、区县每年适当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支持试点镇发展。进一步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保障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规范流转。
(四)加快产业平台建设,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把产业培育作为试点镇发展的核心任务来抓,积极搭建产业发展平台。加快工业功能区建设,支持和鼓励试点镇做大工业功能区,做强特色块状经济,引导试点镇区域范围内和周边乡镇的企业向工业功能区集聚。加快集镇商贸经济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广泛吸纳社会民间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交通、水利、电力、电信、邮政、供水等基础设施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试点镇产业发展的支持。市、区县每年提供一定的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试点镇产业发展配套项目的建设。
(五)以人为本,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健全和完善试点镇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制度,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试点镇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扩大各类保障覆盖面,规范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深化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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