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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聚集区(开发区、示范区、园区)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聚集区(开发区、示范区、园区)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字〔2011〕125号)


  省级工业聚集区、开发区、示范区、园区(以下简称聚集区)的财政体制激励政策兑现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为确保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地兑现有关财政体制激励政策,现就兑现工作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严格按要求兑现政策。省级聚集区财政激励政策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兑现,凡弄虚作假、套取政策优惠的一律取消省级聚集区资格,以确保省委、省政府政策的严肃性。
  (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按照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聚集区(开发区、示范区、园区)财政体制激励政策兑现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字 〔2011〕50号)要求,财政激励政策兑现由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聚集区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兑现工作依据充分、便于操作、结果公正。
  (三)兑现标准统一规范。激励政策兑现要统一政策标准、统一评价方法、统一工作程序,使各类聚集区公平地享受优惠政策,防止各地盲目攀比、无序竞争。
  (四)兑现过程公开透明。激励政策兑现坚持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全程介入,发挥监督作用。
  二、职责分工
  鉴于聚集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且多数聚集区没有独立财政机构(221家聚集区有独立财政机构的仅有14家),无法单独核算收入返还,须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兑现有关优惠政策。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等部门按照管辖范围分别负责审核省级聚集区入区企业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确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聚集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其中,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提供省级工业聚集区、新兴产业示范区、物流产业聚集区、环首都现代物流产业园区、曹妃甸新区冀东北工业聚集区、渤海新区冀中南工业聚集区、北戴河新区、邯郸冀南新区、石家庄空港工业园的相关企业名单及证明材料;省商务厅负责审核提供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相关企业名单及证明材料;省委宣传部负责审核提供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相关企业名单及证明材料。各相关部门在提交企业名单时要提交企业完整的纳税代码,以便核查税收数据。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各级工商登记机关查验各自辖区内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查验区内企业税务登记证,并根据有关部门确定的企业名单提供有关税收数据。省财政厅将上述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汇总整理,以此确定2010年各聚集区财政收入基数,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兑现有关政策。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聚集区内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负责监督激励政策兑现工作,确保整个政策兑现工作公正、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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