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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检测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检测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测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 (检测活动原则)

  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检测信息系统)

  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实施的建设工程法定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实施检测。第二章检测委托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设备、软件、网络等条件。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委托检测行业协会开展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的现场核实。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九条 (外省市检测机构备案)

  外省市检测机构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检测从业人员)

  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或者经检测行业协会考核合格。本市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规定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检测见证人员以及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

  检测机构应当委派具有相应从业资格或者经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实施检测。

  第十一条 (检测业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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