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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社区的各类商店、集贸市场应当加强管理,对无照经营户依法予以查处;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开展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除“四害”达标检查及技术指导工作,指导居民区健全日常消毒杀菌制度,并做好消毒杀菌后的回访工作;

  (三)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的指导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卫生整治活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解决好城市垃圾、粪便、污水的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严格管理城区居民区的建筑垃圾,做好除“四害”等卫生工作;

  (四)区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区清扫保洁工作的检查、指导,主动衔接好垃圾清运时间,对居民区不能及时清理的生活垃圾,环卫部门应督促责任单位负责清理,对确有困难的,环卫部门应无偿负责清理,积极支持居民区清扫保洁人员的工作;

  (五)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引导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驻住宅区。对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楼幢,应严格按照卫生社区的标准管理,建成卫生示范社区。对新建小区的规划、建设应严格按要求和标准进行,完善环卫设施;

  (六)环保部门负责对社区环境保护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做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第四章 居民区卫生检查和奖罚

  第二十一条 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一)社区开展居民区日常检查,对居民区清扫保洁工作进行“三查”,即:查清洁工上岗情况,查清扫保洁质量是否达到卫生标准,查是否及时上门收集、清运袋装垃圾;

  (二)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对辖区卫生管理和检查评比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登记造册;

  (三)区爱卫会应当积极组织社区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并结合实际对卫生死角进行专项治理;结合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开展对各类卫生管理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洛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管理好居民区卫生,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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