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居民区道路应路面平整,无坑洼,无积水,无积存垃圾;道路两侧无杂草、杂物,沟渠畅通。

  第七条 居民区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货物及店外经营;经批准临时设置的销售网点应配备密闭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做到摊收地净;饮食店有下水设施,无污水溢流。

  第八条 居民区内的农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夜市应定点定时经营,保持摊位整洁。

  第九条 居民要自觉遵守《洛阳市公民守则》、《洛阳市公民文明公约》等规定,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十条 居民区卫生设施应布局合理,管护良好;建筑(装饰)垃圾应单独存放,禁止混入生活垃圾中,当日集中的生活垃圾,当日清运。用于收集垃圾和废物的容器应密封性好并定期消毒;居民区公厕要有专人管理,坚持经常消毒,做到无粪便溢流,无粪垢,无尿碱,无异味。

  第十一条 居民区内无卫生死角,实行“一天一扫,全天保洁”制度;楼道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地面无积尘、垃圾;楼顶整洁无杂物。

  第十二条 居民区内花坛、绿化带、草坪要造形优美,修剪整齐,无缺株、杂草和杂物,树木管理良好。

  第十三条 开展除“四害”活动,无“四害”滋生地,“四害”密度应当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先进社区和健康社区活动。

第三章 居民区卫生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居民区卫生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居民区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社区负责。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建设管理的居民区,由相关单位负责。

  (三)农贸市场、餐饮、摊点、经营网点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