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1〕141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洛阳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城区居民区(含乡镇)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也有遵章守法、维护和改善居民区卫生的义务。
公民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区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居民区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居民区卫生义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居民区卫生管理要求
第五条 居民区街巷、楼幢、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乱搭乱建、乱写乱画,无污水、污物,无随地便尿,无违章种植,无饲养家禽家畜,无违章养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