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意见

  2.利用市服务业及科技、信息、文化、服务外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等财政专项资金和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分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项目建设和鼓励其实施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3.对重组后新成立的服务业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后,享受我市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政策。
  4.对分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后,享受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鼓励政策。
  (十二)税费优惠政策
  5.分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经认定为国家试点物流企业,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6.分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分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逐级上报批准后,可在政策范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制造业企业分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其应缴纳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
  9.对分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所发生的一次性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费和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的过户费,一次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费,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
  (十三)产业支持政策
  10.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场准入、企业注册、资质认证、项目审批等方面,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给予政策支持,简化审批手续,降低相关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11.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就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用地指标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
  12.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与工业同价。
  13.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要给予优先支持。
  14.支持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创建服务品牌,以及开展定向招商、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活动。
  15.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统计上按照二、三产业分开后的独立法人单位核算,集团企业统计按照有关制度执行。
  四、强化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统计、国有资产监管、物价、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作,研究确定有关重大事项及配套政策。各区市也要建立相应机制,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作有效开展。
  (十五)明确责任分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