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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服务业大企业的意见

  4.对经认定为国家试点物流企业,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5.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业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6.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发展鼓励政策。
  (九)要素政策
  7.拓宽服务业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服务业企业上市,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健全服务业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8.实行有利于服务业企业发展的土地政策,增加服务业的土地供给。城市建设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的用地未经政府依法批准不能改做他用。
  9.对引进的服务业高层次人才,享受我市有关优惠政策。
  10.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政策,治理和规范服务业收费,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
  (十)集聚区和项目政策
  11.通过认定的市级服务业集聚区,享受市级服务业集聚区有关优惠政策。对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评奖励。
  12.对列入国家、省和市“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集聚区和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13.对列为当年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的,依照有关文件,研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扶持政策。对投资强度高、带动作用大的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研究支持。
  (十一)招商政策
  14.对引进的、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服务业企业,享受我市总部企业支持政策。
  15.对引进的金融企业、航运企业、A级以上物流企业、全国百强旅行社、航空公司和邮轮公司、研发中心、服务外包企业、中介机构,享受我市有关优惠政策。
  (十二)改革政策
  16.鼓励制造业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扶持政策参照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意见执行。
  17.支持服务业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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