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2011年市政府部门“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工作纪律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绩效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青发〔2011〕8号)精神,为加强“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以下简称“三民”活动)工作纪律,保证“三民”活动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地开展,确保结果真实、准确,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纪律。
一、组织“三民”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违反评议程序和有关要求,统计结果出现重大失误。
(二)暗示或指使市民代表对被评议部门进行虚假评价,授意市民代表填写测评票等行为。
(三)擅自修改测评票,隐匿或擅自销毁原始评议资料,影响评议结果和名次。
(四)利用评议之便谋取私利,索取、接受被评议部门的宴请、礼品、礼金馈赠等。
(五)向被评议部门透露投诉、举报的单位或人员等信息。
(六)提前泄露市民代表名单、评议结果及名次,以及其他工作秘密。
(七)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评议会场监管不严,错发、漏发测评票,回收与发放测评票数量不一致。
二、组织“三民”活动的区市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对违反评议程序和工作要求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或者对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情不查。
(二)暗示或指使市民代表对被评议部门进行虚假评价,授意市民代表填写测评票,纵容代填测评票等行为。
(三)接受被评议部门的宴请、礼品、礼金馈赠。
(四)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议部门谋取私利。
(五)擅自向被评议部门提前泄露市民代表名单。
三、被评议部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进行私下非正当活动,干扰评议程序和结果。
(二)进行各种方式的拉票活动,向区市、对口部门提出评议的“特殊”要求,通过发短信等方式授意市民代表。
(三)宴请组织“三民”活动的部门及人员、市民代表,或向其赠送礼品、礼金,以交通费、通讯费等名义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夸大工作实绩,隐瞒存在的问题,在新闻媒体上进行 “广告式”自我宣传等。
(五)对举报人员进行刁难或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