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聘请相关评审人员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提供咨询和服务的评审人员不得参与评审单位对所服务企业组织的外部评审。
三、审查和评审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进行审查。审查以书面材料审查为主,并结合对申请企业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外部评审的决定。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
㈠未组织自评、自评分不合格或自评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
㈡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被吊销或暂扣的;
㈢当年度因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尚未整改到位的;
㈤超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有较大影响涉险事故的;
㈥谎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㈦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适宜进行外部评审的情形。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通知评审组织单位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组织单位接到安全监管部门通知后,按照“统筹兼顾、专业对口、合理分配”的原则,安排有评审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评审单位要编制评审计划,包括:评定申请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技术服务合同中所确定的范围、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现场审定的起止时间、评审组组长和组员名单及其分工和评审日程安排(按照企业规模、设施设备拥有量、企业人数等确定)。评审组一般不少于5人。
参与评审的人员不得与被评审企业有利益关系。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应当独立进行,并由评审组组长全面负责。评审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座谈提问及现场检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评审前,评审单位应当提前7日将评审时间、评审组成员、评审程序和形式书面告知申报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采取资料核对、抽查考核和现场查证的方式进行。其中:对人员抽查考核数量不少于现场(或在册)人数的10%;对设备设施安全考评,按设备设施及物品的拥有量(H)比例抽样:
1.H ≤10,抽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