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为依据。已经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优先适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第四条 本市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研究解决评审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市安委办副主任、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张胜军任主任,市安全生产协会会长李德润任副主任,8名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师资培训专家为组员。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采取企业自主评定与外部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企业完成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
外部评审由市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规范实施。市、区(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企业自评和申请
第七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推动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相关行业标准,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九条 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化评定规范要求,认真开展自评,对评分细则中各要素中的子要素逐项打分,在汇总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形成自评报告,并保存相关资料和台账。企业自评时,应对企业的所有单位和全部设备设施进行自我评定。
第十条 企业在自评工作完成后,提交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二、三级)申请表》,并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企业平面布置图、设施设备拥有量统计表(见附表)、重大危险源报告、自评报告、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等有关资料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评审。
第十一条 各行业(系统)、控股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申请二级企业的,所属80%以上企业应自评达到二级企业标准后,由行业(系统)、控股集团公司汇总向行业(系统)、控股集团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评审,并附申请达标评级的下属单位名单。上市公司直接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