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沪安监管执法〔2011〕199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
为 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强企业安全 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根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和《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4号)的规定要求,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 海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上海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以下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规范和加强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4号)所有的规定要求,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冶金等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适用本办法。其他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仅适用于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