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有复垦潜力,已编制“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二)区、镇(街)领导重视,思想统一,具有试点的意愿;
(三)项目实施单位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确保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
(四)村庄现状适宜开展挂钩周转,实现耕地面积净增加;
(五)拆迁改造方案科学,规划合理,符合民意。
四、挂钩试点工作的审批程序
(一)编制专项规划。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经区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内容包括: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和整理潜力评价,相关规划衔接情况,挂钩试点工作组织,挂钩复垦项目备选库总规模和分年度实施规模,实施时序,补偿方案,安置方案,建新安置用地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方案,相关实施保障措施等。
1.挂钩试点地区应组织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专项调查,查清本地农村建设用地现状,了解群众意愿,评价整理潜力。
2.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以及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先易后难、规范有序”的原则,组织编制挂钩试点项目规划。
3.项目区选点布局要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建新地块”和“拆旧地块”需属同一镇(街)辖区,同时应当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
4.编制挂钩试点项目规划时,必须组织民意调查和专家论证,充分听取当地基层组织、农民和有关专家意见。
5.试点项目规划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后,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制定详细的试点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6.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要按规定组织听证,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同意,方可实施试点项目建设。
(二)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经济发展形势和挂钩试点实施情况等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经区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年度实施计划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建新安置和建新留用地块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及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挂钩指标使用方案、资金平衡方案、土地利用调整方案等,涉及农民和集体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有关公告、听证材料,同时附具标注项目区范围及拆旧、建新安置、建新留用地块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有关资料。
1.挂钩试点涉及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调整、互换、使用,必须纳入统一项目区,按项目区整体审批。对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