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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军事设施保护的通告

  六、严禁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超出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建筑、生产和其它活动,必须经机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七、各级政府、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以及军事设施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村委会,要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周边的人民群众加强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军事设施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要把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作为重要的防范目标,密切配合驻军,依法加强保护。

  八、没有划为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如埋设或架空的军用通信线路、军事专用道路等,同样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保护。已无军事保密意义,营地产权仍属部队的,如空闲营房、农副业生产基地、军地换建或长期租给地方使用的军队一般营地产是国家的财产,继续按现行有效的办法和措施予以管理。

  九、凡属破坏、威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使用效能的开山、采石、采矿、爆破、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超出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自通告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公安、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农业等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已建成的拆除或恢复原状。

  十、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各级政府、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和职能执法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严禁一切破坏军事设施的行为,凡在本通告公布后,继续进行危害军事设施行为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从严处理。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2年7月23日制发的邢政〔2002〕1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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