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军事设施保护的通告
(邢政〔2011〕27号)
军事设施是和平时期保障部队生活、训练、战备和战时打击敌人、抵御侵略的基本依托,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没有良好的军事设施,就不可能有强大的国防,国家安全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依法加强军事设施保护,有效维护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是新时期国防建设的重要工作。为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告:
一、军事设施是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指挥机关、作战工程、军用机场、营区、训练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台站、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线路等。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依法建立健全军事设施保护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制定措施、监督检查和解决相关事宜。军事机关和地方政府通过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定期沟通,交流军事设施保护和地方建设规划有关情况,互相征求意见,及时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应设立标志牌和安全警戒标志,军事设施管理使用单位为军事禁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为军事管理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依法严格管理和维护军事设施,对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听制止的,或进行捣乱、破坏、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可采取强制措施驱逐,或扣留后立即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在军事设施周围进行建设、从事生产活动,应征得军事设施管理使用单位上级主管军事机构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同意,严禁一切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严禁在军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采矿、爆破、挖沙、取土;严禁侵占军用道路;严禁在军事设施附近修建妨碍军事设施安全和保密的建筑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