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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七)完善救助机构功能。公安机关在设区市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警员,在县级救助管理机构派驻警员,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管理。共青团、妇联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动员社工队伍、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等,帮助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教育与矫治。

  (八)强化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营造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要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利用未成年残疾人乞讨牟利或进行乞讨违法犯罪活动的,特别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的犯罪团伙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门应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二)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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