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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重点工作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建立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各地要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源头管理,实行在线监控,对从我省流出的儿童,主动联系,使其尽早重返家庭。对在我省流浪的儿童,实行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完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网络,增强救助保护能力。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人员编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为救助管理机构配备心理辅导和特殊教育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四)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包括流浪未成年人在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救助、教育矫治、医疗救治、临时安置、返乡救助、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运转需要等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对跨省救助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十一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确保使用效果。“十二五”期间,在60个县(市)建立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一体规划、一体建设、一体验收、分区管理,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按照《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一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要求,每个县级救助管理机构设计床位30至50张,经费由各级政府共同筹措,负担比例按省以下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划分规定执行。

  (六)完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定点医院制度。各地要合理确定定点医院,完善定点医院与非定点医院转诊制度,严格规范诊疗行为,相关救治费用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收费标准执行,发生费用由民政、卫生、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及时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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