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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11〕21号 2011年10月2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

  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同时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三、目标任务

  到“十二五”末,全省建立起完善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逐步实现及时救助、教育矫治、妥善安置、源头预防、回归社会的发展目标。继续实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在人口40万以上及地处重要交通枢纽、省际交界、风景旅游区等流动人口多、救助任务重的县(市),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促进城乡救助统筹发展。进一步优化救助保护机构人员结构比例,全面落实救助机构专项经费保障制度,促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和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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