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对非公立医疗机构财务监管。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营利性医疗服务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及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
各级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和资产处置管理审批,对其资产使用、结余、分配、收费、资产处置等方面实施监管,以确保按照非营利性的性质运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能变相回报给出资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等部门要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等级,将其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各地开展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专业人员教育培训,要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需求,统筹安排。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及时向其传达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并开展相应培训工作,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及时了解、掌握医疗卫生领域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要求,引导其依法执业、科学发展。
(五)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科研和人才队伍建设,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统一规划,使其与公立医疗机构具有相同的申报和评价机会。同时,积极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专科服务能力。
(六)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用职业院长负责医院管理。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管理公司提供专业化的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各种方式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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