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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1〕38号 2011年10月2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现就我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以及医疗卫生资源相对薄弱的地方举办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社会资本申请设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提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资产评估报告》;主要经济来源及收入;资产状况;拟设医疗机构财务、会计、收入分配等制度;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主要职能等。

  (二)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应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允许社会资本参与新建医疗机构的竞争。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三)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卫生部门负责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功能任务和医疗服务需求,合理设置诊疗科目,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和批准,不得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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