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法制建设。全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
河北省扶助残疾人规定》,修订《
河北省残疾人教育实施办法》,研究起草《河北省残疾人康复条例》,依法推进残疾人权益保障。
(三)完善惠残助残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惠残助残具体措施。
(四)加强法律救助。在省、市、县普遍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基本形成能够满足残疾人合理诉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残疾人参政议政服务工作机制。
(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适时开展执法检查、专项监察和视察,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证残疾人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立残联、民政、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教育等相关部门联合接访调处制度。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力争将残疾人信访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根据各类别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关政策,解决残疾人在社会保障和服务等方面普遍性、群体性的权益诉求。加大重大侵害残疾人权益的信访案件协调督办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
十七、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
(一)广泛开展宣传。以多种形式宣传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大力宣传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和人道主义理念,总结残疾人事业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事迹和精神,宣传残疾人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助残典型事迹,培养全社会助残意识。
(二)开展专项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和“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广泛开展“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和“文化助残”、“科技助残”等多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扶持社会组织,引导其在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发挥作用。
(三)实施作品评选。组织评选省残疾人事业好新闻奖,推荐优秀作品参加全国和省新闻奖的评选活动,扩大省残疾人事业在全国的影响力。
(四)明确部门责任。宣传、新闻出版、报刊、电台、电视台,要重视对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在政策措施、内容安排、收听收看时间上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办好新闻媒体开设的残疾人专栏、专题、手语节目,增加公益广告中助残内容的宣传次数,充分发挥舆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作用。公共媒体要免费刊登播出反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和节目。
十八、加强残疾人组织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县级残联普遍达到国家基层组织建设标准,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残健融合、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城市社区和农村残协组织普遍达到省定标准。乡镇(街道)、城市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要逐步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妥善解决待遇问题。到2015年底,全省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配备率达到100%。
(一)强化队伍建设。加强残联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行规范化管理。残疾人工作者要不断提高素质和能力,提倡“八个修养”,做到“七个应该”,加快建立各级残联工作人员和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二)加强教育培训。制定培训规划,实行残联干部职工培训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确保各级残联工作者5年轮训一遍。残联干部教育培训要纳入组织、人事部门干部培训整体规划。
(三)落实协管制度。认真落实残联干部协管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全面准确掌握地方残联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切实做好协管工作。
(四)培养残疾人干部。加强残疾人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县(市、区)级残联要配备残疾人干部,设区市残联领导班子中要配备残疾人领导干部。建立和完善优秀残疾人人才库,做好残疾人干部人才储备工作。制定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加快培养社会保障和服务等专业人才队伍。建立完善人才保障和激励机制,研究制定残疾人人才的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