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社区康复工作。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每个县(市、区)建设一所示范性的社区康复站。实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为残疾人普遍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到2012年底,前30强县(市、区)达到以上标准。
4加大康复人才培训力度。用3年时间,通过高等院校定向培养和在职培训,提高省级和部分市级残联系统康复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通过分级培训,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要有一名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咨询服务的康复协调员。
五、加快完善残疾人生活保障体系
(一)全面落实目标任务。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优先覆盖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就业、康复、教育、无障碍等方面建立起基本的保障制度,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目标,努力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二)加强制度保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
河北省扶助残疾人规定》,按照一般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残疾人生活保障方面的实施措施。将残疾人普遍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落实并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生活补助、护理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生活救助等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三)认真落实低保政策。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四)认真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农村残疾人纳入五保供养。对有其他困难且符合残疾人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在五保供养政策之外给予定期或临时救助。
(五)推进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和救助。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范围,对贫困残疾人按规定落实补贴政策;将不能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制度。鼓励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给予个人缴费部分补贴。纳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前30强县(市、区),争取对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个人按最低缴费档缴费部分全额补贴,对其他贫困残疾人个人按最低缴费档缴费部分给予50%补贴,除省、市按规定补助外,其余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城乡残疾人救助体系和未成年残疾人救助保护中心,完善救助政策,及时给予救助。
(六)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逐步建立省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制度,减免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水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和燃气费。自2013年起,前60强县(市、区)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贴,对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护理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300元护理津贴。
(七)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提高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住房、医疗等相关经费标准。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六、扎实推进残疾人生产服务体系建设
到“十二五”末,扶持5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稳定脱贫;农村贫困残疾人收入增幅明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一)科学制定规划。制定省残疾人扶贫开发十年规划(2011-2020年)。按照国家新的扶贫标准,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贫困人口建档卡登记范围,核定贫困残疾人口数量。
(二)加强制度衔接。实现农村残疾人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坚持开发式扶贫和救助式扶贫双管齐下,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农村低保和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国家开发式扶贫范围,提高个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