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水管体制改革。建立职能清晰、权责分明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进一步加大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初步扭转河道工程管理难以为继的局面。全省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基本支出经费和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率达到百分之百。
(四)积极稳妥推进水价改革。在南水北调工程建成通水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基本建立调入水和本地水同区域、同行业、同质量统一水价的用水管理机制。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研究建立合理的再生水价格机制,探索建立“以奖代补”鼓励污水处理回用的政策措施。
(五)完善水利投融资机制和政策。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财政性资金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都有明显提高。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政策,确保足额提取、定向使用;落实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与使用政策,延长征收年限,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落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严格征收和使用管理;落实水利建设金融支持政策,争取面向水利的中长期优惠贷款,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进一步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采取以奖代补、先干后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六)探索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设流域上下游不同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和协作机制,完善和落实与水有关的生态环境保护收费制度,探索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合理调整征收标准。
(七)大力推进水利法治建设。加快制修订《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规章;抓紧制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等补偿办法。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和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完善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和水事纠纷水利部门内部调处机制,落实水事纠纷调处责任制。整合执法力量,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计、稽查和专项检查力度,抓好水利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水政监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政监察队伍执法保障能力。
(八)加强水利队伍建设。突出抓好高层次、高技能和基层水利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水利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服务意识和工作水平。大力培养引进水利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抓好基层水利职工教育培训,切实解决基层水利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大力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引导水利干部职工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十、水利管理任务
(一)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定河流、湖库、引江、引黄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二)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尽快制定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鼓励和支持节水和高效的项目,淘汰高耗水低效率的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没有节水方案和节水评估内容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实施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和示范工程,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节水技术产品,推动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国家级和省级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进程,以农业抓灌区、工业抓园区、生活抓社区为重点,构筑点面结合的节水型社会建设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