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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改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七)实施农村水利设施改造及农村河道整治。对67座存在问题的大型灌排泵站进行更新改造;结合公路规划、农村道路规划对年久失修、老化、破损的水利闸桥进行维修加固;通过河道疏浚、岸坡整治、水系连通、生态修复等措施,综合整治500条,改变农村河道面貌。

  (八)做好移民扶持,保障移民稳定。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重点加强基本口粮田及其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以及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使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好转,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生态环境有所改善。

  七、城市水利建设

  (一)推进南水北调受水区城市配水工程建设。按照分级负责、同步生效的原则,市县政府积极推进南水北调配套水厂和管网工程建设,保障南水北调如期发挥效益。

  (二)城市防洪与排水。完善城市防洪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水标准,基本完成重点城市防洪体系工程建设。完善城市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动员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积极推行雨污分流制,基本解决城市内涝问题,全面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

  (三)提高用水效率加快建立节水型城市。加快城镇供水管网节水改造,降低漏损率;加强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节水配套设施建设,普及高效实用的节水器具;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回用,提高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水平;加大工业节水技改力度,重点抓好火电、石化、钢铁、纺织、造纸、化工、食品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工作。

  (四)推进城市再生水和雨水的利用。新建城区、园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中水管道系统,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回用系统;新建城区、园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工程,一般年份雨水不外排。积极推进城市改扩建工程中水回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城市再生水回用率达30%以上。

  (五)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统筹防洪、供水、水环境治理,科学规划城市水环境整治工程,加大城市水系水网、排水管网、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科学配置石家庄等11个设区市城市河湖生态用水,城市景观用水优先利用再生水、雨水,适当补充地表水,严格控制利用地下水和城市水源地的水用于城市景观。

  八、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一)继续推进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继续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太行山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重点小流域综合治理、坡改梯等重点水土保持项目,实施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水土流失防治。积极争取北京应急水源地、潘大水库饮用水水源地、辽河源头及革命老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等立项实施。积极推进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实施。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布局,重点加密小流域监测控制站,增加监测设施和设备,提升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监控能力。

  (二)实施重点区域水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约束,保证重点河湖的生态水量。根据需要实施白洋淀等重要湖淀湿地应急补水,开展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全面开展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逐步修复一亩泉、百泉泉群等生态环境。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入河排污口,加大面源污染治理力度,进行水源地安全防护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沿线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四)积极推进地下水压采与保护。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严格控制建设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分区域实施地下水压采,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禁新凿自备水源和新增自备水源用户;在城市公共供水可以达到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自备水的开采量;南水北调工程建成通水后,受水区各市(含县城)自备井原则上全部关闭。

  九、水利改革任务

  (一)积极推进水务一体化改革。重点推动设区市水务一体化改革,形成统一的水务管理格局;加快研究南水北调工程通水后河北省南水北调建设管理机构的职能转变和水资源调度管理机构设置等重大管理与改革问题。

  (二)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防汛专业抢险队、抗旱服务队、水利科技推广服务、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夯实基层水利工作基础。强化乡(镇)水利站的公益性职能,按政策落实编制和经费,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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