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人水和谐,改善生态环境。正确处理人和自然、人和水的关系,量水而行,既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合理需求,也要考虑维护河湖健康基本需求;节水优先,扭转不合理的水资源开发方式,切实转变用水方式,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正确处理抗灾救灾和防灾避灾的关系,既要防止洪水对人类的危害,也要规范人类活动,给洪水留有出路;正确处理开发和保护的关系,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把强化生态保护的理念贯穿于水利工作的各个环节,把水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坚持政府主导,促进协同治水。水利工程是公益性很强的基础设施,必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利发展的保障作用,把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重点领域,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资金,充分利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形成政府社会协同治水兴水合力。
坚持改革创新,强化社会管理。改革是水利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加快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关节改革攻坚,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不断破除制约水利发展的各种障碍,推进水利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促进水利事业全面发展。
坚持科学治水,推进水利现代化。用现代的治水理念、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科学的管理制度,发展现代水利;全面推进水利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水利科技支撑能力;提升水利信息化水平,积极构建与现代水利相适应的水利信息化综合保障体系,推进水利现代化进程。
(三)发展目标。
“十二五”时期水利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加快水利发展的步伐,全面贯彻落实《决定》和《实施意见》,努力构建防洪抗旱减灾体系、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体系、水利科学发展的现代管理体系,力争在加强水利薄弱环节建设上实现新突破,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上实现新突破,在创新水利科学发展体制机制上实现新突破。到“十二五”末,水利各项事业得到全面发展,水利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得到全面加强,基本建立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水利支撑和保障体系。主要发展目标是:
水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南水北调配套、引黄工程建设步伐,加强重要水源工程和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大力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加强雨水集蓄利用、再生水回用和海水等非常规水源工程建设。全省新增供水能力42.8亿立方米,其中新增城市供水能力20亿立方米左右。
防洪抗旱减灾。建立比较完善的防洪减灾体系。加强骨干行洪河道、重要支流治理,完成全省60%蓄滞洪区建设任务和重点区域海堤建设,使重点河段堤防、重要海堤达到规划标准,全面完成规划内中小河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灾害防治任务,防洪减灾体系薄弱环节得到加强。进一步完善防汛指挥调度体系,初步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洪水管理制度,洪涝灾害年均损失率不高于同期GDP的08%。初步建立抗旱减灾体系和较为完备的旱情监测预警系统、抗旱指挥调度系统及抗旱减灾管理服务体系。干旱易发区、粮食主产区的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得到加强,旱灾年均损失率不高于同期GDP的0.8%。
农村水利建设。解决1959.7万农村人口和368万农村学校师生饮水不安全问题。完成重点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继续推进19处大型灌区和92处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改善农田有效灌溉面积956万亩,新建牧区灌溉饲草料地节水灌溉面积3万亩;新建和技改农村水电站252座,新增和技改装机规模35.77万千瓦。进一步提高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
城市水利建设。重点城市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水标准,县级以上城市的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得到加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中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新建园区(小区)雨水利用工程得到加强,城镇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超过90%。
水资源节约保护。积极推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资源利用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三条红线。到2015年,全省总用水量控制在226亿立方米以内,其中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在150亿立方米左右;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7%,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200万亩,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67;全省主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60%以上。
水土保持与水生态修复。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10000平方公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生态环境恶化状况得到有效遏制。结合河道综合整治和水网水系建设,使部分河流、湿地生态环境得到改善,生态环境得到一定程度修复,初步建立河湖及地下水生态保护体系,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超采状况得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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