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按照《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42号)要求,由县级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省一般诊疗费收费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通过建立考核机制,综合考虑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疗保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在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一般诊疗费实行总额控制,按季预拨,半年清理,年终结算。
3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的前提下,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每农业户籍人口每年5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偿。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综合考虑村卫生室地理条件、乡村医生服务年限等因素,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地处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建立完善乡村医生补助增长机制。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已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县(市、区)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发放养老金。目前尚未实行新农保的县(市、区)自实行之日起,按上述规定执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制定和调整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政策和标准,鼓励市、县(市、区)政府采取更多优惠措施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
六、搞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问题涉及发展改革、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食品药品监督等多个部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行业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票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