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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要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中关于乡村医生用药范围的规定使用基本药物。村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下同)列入所属乡镇卫生院的基本药物需求计划,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网统一采购。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基本药物配送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由乡镇卫生院按照实际购进价格向村卫生室供应基本药物。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的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确保村卫生室及时支付基本药物货款。禁止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全省村卫生室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三)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药品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防止虚开票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鼓励地方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控制门诊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必要的信息化设备。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全省统一开发满足村卫生室工作需要的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公共卫生、居民健康档案、新农合、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服务行为的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按照乡村医生的服务功能,根据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采取多渠道方式予以补偿,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

  1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及辖区服务人口数量,依据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卫农基字〔2011〕21号),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安排40%-44%的比例用于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各地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应拨付给乡村医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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