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村卫生室建设
(一)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需求以及不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500人以下的行政村或临近的行政村可以联合设置。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以不设村卫生室。
(二)村卫生室举办形式。村卫生室可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和鼓励社会团体、个人捐助等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有条件的地方,村卫生室与村民委员会、村民服务中心等集中建设,由当地村委会提供土地,实行村卫生室由集体举办。鼓励市、县政府出资统一建设标准化村卫生室,省级财政给予财政直管县定额补助,确保2011年底前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其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管理。
(三)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下发的《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要求,保证村卫生室发挥应有的功能。村卫生室建设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有条件的、服务人口多的可增加建筑面积。用房要按诊断、治疗、储药和防保功能分开设置、合理布局。标准化卫生室设计方案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卫生厅制定。
四、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管理水平
(一)全面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全面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实行行政事务、业务技术、人员聘用、药品器械、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等“六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诊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临床带教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医疗器械,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分发到村卫生室投入使用;村卫生室的财务实行专账管理,建立村卫生室固定资产、药品等账目;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经费的发放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