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11〕19号 2011年10月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完善服务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加强从业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监督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开展或参与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教育、儿童和孕产妇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预防接种、高血压和糖尿病管理、重型精神疾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食品安全、非法行医和采供血信息报告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对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要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为参合农民报销门诊费用等工作。
(二)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颁布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其他从业人员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护理和其他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