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政策措施,提升高技能人才经济和社会地位
(十四)提升技能人才待遇。积极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生、技师班毕业生,其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可分别参照高等教育大专、本科学历毕业生待遇执行,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可享受与高等院校毕业生相同的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定期公布技术职工工资指导价位,引导企业建立完善职工凭职业技能资格等级、业绩贡献大小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制度,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可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高技能人才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发挥重要作用的,可以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方式给予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
(十五)调整完善高技能人才奖励政策。全市每两年开展 “首席技师”评比,每次评选5名,一次性奖励每人2万元,被评上“首席技师”荣誉称号的,经考察合格可直接作为市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提高技术能手、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或技师的津贴标准,逐步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
六、加大资金投入,落实职业培训经费保障机制
(十六)建立多元经费投入机制。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完善和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合理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城乡参加劳动预备制等就业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和一定生活费补贴;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本人,给予培训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大学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参加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补贴;对参与市级以上职业标准、行业通用标准、技能鉴定题库开发的人员给予奖励等。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培训标准制定、教材题库开发、师资培训、质量督导、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经费投入占就业专项资金比例逐年增长。各企业要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按照《
就业促进法》和《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对企业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可依法统筹协调开展统一组织培训。落实用于职业教育的城市教育费附加不少于20%专项用于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