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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则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二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则》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则
(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增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实效,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的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 年度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项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确定,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满意度测评项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进行满意度测评前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拟测评的专项工作报告内容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充分了解该项工作。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测评时参考。

  第六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专项工作报告的下列情况,确定满意度测评等次:

  (一)报告反映专项工作情况是否真实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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