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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转出地县农保局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农保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明细表寄送转出地县农保局,同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第四十三条 转入地县农保局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县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四十五条 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新农保试点启动时,原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开始享受政府补贴。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60周岁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六条 与其他保险制度的衔接。新农保、城居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统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农保局和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四十八条 县农保局、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以及各级代办员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四十九条 县农保局和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信息,并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章 稽核与内控

  第五十条 县农保局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和城居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要对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伪造、涂改有关证件或借用他人户口身份证参保骗取财政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保资格。

  第五十二条 参保享受养老金待遇死亡隐瞒不报,查实后由新农保经办机构追回其冒领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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